114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得為區段徵收之情形,下列何項非屬之?

  1. A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2. B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3. C興辦國營事業或公安事業者
  4. D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正解 C — 興辦國營事業或公安事業者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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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徵收條例》得為區段徵收情形之列舉,並與一般徵收之事業類別作區隔。

正解理由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一項,得為區段徵收之情形有六款: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興辦國營事業或公安事業」不在六款之列,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即《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屬得為區段徵收者。
  2. B即《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屬得為區段徵收者。
  3. C國營事業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九款所列國家因公益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之事業,走的是一般徵收;「興辦國營事業或公安事業」並非《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一項所列得為區段徵收之情形,本項即為官方答案。
  4. D即《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屬得為區段徵收者。

記憶點

區段徵收六款講「地區的開發與更新」;興辦個別事業(含國營事業)是一般徵收的清單,兩張表不要互相搬。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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