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等十項用地,應優先以下列何種土地抵充?

  1. A原廣場、綠地、停車場、零售市場地
  2. B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
  3. C原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地
  4. D原國有地、學產地、直轄市縣(市)有地、鄉鎮(市)有地

正解 B — 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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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市地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負擔與抵充,規範於《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

正解理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第一項,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應優先抵充之土地即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廣場、綠地、停車場、零售市場屬於受抵充之「十項用地」本身,是需要供給用地的一方,不是抵充的來源。
  2. B正確。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即《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第一項明列之四項抵充土地。
  3. C錯誤。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同屬十項公共設施用地,為被供給之對象而非抵充之財源。
  4. D錯誤。國有地、學產地、直轄市縣(市)有地、鄉鎮(市)有地並非《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第一項所列之抵充土地;同條第二項僅規定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指配與抵充是兩個不同的機制。

記憶點

十項用地的缺口,先拿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未登記地四項來抵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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