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依土地法第 53 條規定,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視為無主土地
- B應辦理囑託登記
- C地政機關逕為登記
- D登記時所有權人欄註明為縣(市)有
正解 C — 地政機關逕為登記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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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53 條對無保管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以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的登記方式。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53 條,「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該條對此類土地採地政機關逕為登記,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視為無主土地是《土地法》第 57 條的效果,適用於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因地籍整理而發現者本即公有,不走無主土地公告程序。
- B錯誤。囑託登記見《土地法》第 52 條,係公有土地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第 53 條處理的正是無保管或使用機關的情形,並無機關可資囑託。
- C正確。《土地法》第 53 條明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不待權利人聲請,也不待機關囑託。
- D錯誤。《土地法》第 53 條的所有權人欄一律註明為國有;註明為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是同法第 52 條有保管或使用機關時的註記樣態。
記憶點
沒有主管機關的公有地由地政機關逕為登記,所有權人欄一律寫國有。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