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案件,在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為何種囑託登記時,應即改辦之?
- A查封登記、預告登記
- B假處分登記、滅失登記
- C假扣押登記、破產登記
- D輔助宣告登記、監護宣告登記
正解 C — 假扣押登記、破產登記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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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75-1 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囑託時應即改辦的四種登記。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75-1 條,「前條之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時,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並通知登記聲請人」。應即改辦者限於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四種,選項中兩者都在此列的只有假扣押登記與破產登記,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查封登記固然在《土地法》第 75-1 條之列,預告登記則是《土地法》第 79-1 條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同意書聲請、用以保全請求權的登記,不是法院囑託改辦的類型。
- B錯誤。假處分登記在《土地法》第 75-1 條之列,滅失登記則不在該條所定的四種之中。
- C正確。假扣押登記與破產登記都是《土地法》第 75-1 條明列應即改辦並通知登記聲請人的囑託登記。
- D錯誤。輔助宣告登記與監護宣告登記均非《土地法》第 75-1 條所列的四種登記。
記憶點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四種法院囑託一到,變更登記中途停下改辦,並通知原聲請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