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依契稅條例規定,有關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下列何者正確?
- A向政府機關標購公產,以政府機關核准產權移轉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B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C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承買人拍定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D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交換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正解 B —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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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契稅條例》第 16 條就不同取得原因所定的契稅申報起算日。
正解理由
依《契稅條例》第 16 條第二項,「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本項與條文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契稅條例》第 16 條第三項規定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本項寫成核准產權移轉之日。
- B正確。《契稅條例》第 16 條第二項就移轉發生糾紛的情形,明定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申報契稅之起算日。
- C錯誤。《契稅條例》第 16 條第四項規定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本項寫成承買人拍定之日。
- D錯誤。《契稅條例》第 16 條第五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本項漏掉起滿三十日。
記憶點
原則是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糾紛看判決確定日、公產看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法院拍賣看權利移轉證明書、起造人變更看使用執照核發後滿三十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