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單選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如何處理?
- A應辦理廢止徵收
- B應辦理撤銷徵收
- C應辦理徵收收回
- D應辦理徵收失效
正解 B — 應辦理撤銷徵收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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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分野,作業錯誤致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屬於哪一種。
正解理由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一項第一款,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辦理撤銷徵收;這是徵收處分自始就存在的瑕疵,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廢止徵收的事由列在《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二項,包括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改變或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或取得方式改變、已開始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已無徵收必要,都是徵收之後才發生的變動。
- B正確。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文字相符,屬應辦理撤銷徵收的情形。
- C錯誤。收回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一項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事由是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不繼續使用,與作業錯誤無涉。
- D錯誤。徵收失效見《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二項,指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補償費繳交發給完竣,屬補償程序的瑕疵。
記憶點
作業錯誤是本來就錯,走撤銷;工程變更設計是後來才改,走廢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