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發生下列何種情形時,出租人不得收回?
- A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B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 C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 D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正解 C —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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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103 條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出租人得以收回的五款事由,特別是積欠租金的期間門檻。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103 條,「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第四款的門檻是達二年以上,題目所示僅二個月,尚未構成收回事由,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屬《土地法》第 103 條第二款,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出租人得收回。
- B屬《土地法》第 103 條第三款,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出租人得收回。
- C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僅達二個月以上,未達《土地法》第 103 條第四款所定的二年以上,出租人不得收回,正是本題所問。
- D屬《土地法》第 103 條第五款,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出租人得收回。
記憶點
基地租賃依《土地法》第 103 條欠租要「二年」才收得回,房屋租賃依《土地法》第 100 條欠租「二個月」就收得回。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