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下列何比例之同意,方得行之?

  1. A共有人三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2. B共有人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三分之一之同意
  3. C共有人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
  4. D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

正解 D —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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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34-1 條共有土地處分、變更的多數決門檻,以及「人數不予計算」的但書如何運作。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因此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合計只要逾三分之二,即可不問人數而為處分,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人數門檻是共有人過半數而非三分之一,且人數與應有部分兩個過半必須同時具備。
  2. B錯誤。條文並無「應有部分合計過三分之一」的門檻,人數門檻也不是二分之一以下即可。
  3. C錯誤。條文中「逾三分之二」計算的是應有部分的合計,不是共有人的人數。
  4. D正確。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時,依但書其人數不予計算,單以應有部分即足以處分、變更。

記憶點

原則「人數與應有部分雙過半」,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則人數不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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