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公共設施用地,其設置標準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應就人口分布、所得及納稅能力、地價高低、產業進駐情形等現狀,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 B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 C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二十
- D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以市區中心為規劃重點,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
正解 B —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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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法》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的設置標準,四個選項分別改寫自第 43、44、45、46 條,比對條文用語即可判定。
正解理由
依《都市計畫法》第 46 條,「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本項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都市計畫法》第 43 條所定的決定基準是「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並非所得及納稅能力、地價高低或產業進駐情形;本項後段雖與條文相同,前段的判斷因素已遭置換。
- B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46 條所列的中小學校、市場、衛生、警所、消防等設施,配置依據即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
- C錯誤。《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就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所定的下限為「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本項寫成百分之二十。
- D錯誤。《都市計畫法》第 44 條後段為「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本項改成以市區中心為規劃重點,與條文相反。
記憶點
四三定因素、四四避開市中心、四五綠地一成、四六按閭鄰配置。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