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逾期未辦繼承之土地於標售時,有關優先購買權人之順序依序為何?
- A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
- B其他共有人、合法使用人、繼承人
- C合法使用人、繼承人、其他共有人
- D繼承人、其他共有人、合法使用人
正解 A — 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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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73-1 條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經列冊管理後公開標售時,優先購買權人的法定順序。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73-1 條第三項,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條文列舉的次序即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本選項排列與條文一致,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土地法》第 73-1 條第三項的列舉次序即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
- B錯誤。《土地法》第 73-1 條第三項把其他共有人列於末位,本選項將其提到第一順位,與條文次序相反。
- C錯誤。《土地法》第 73-1 條第三項以繼承人為第一順位,本選項把合法使用人排在繼承人之前。
- D錯誤。《土地法》第 73-1 條第三項的第二順位是合法使用人,本選項將其他共有人與合法使用人對調。
記憶點
標售前公告三個月,優先購買依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的順序,決標後三十日內不表示即視為放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