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關於耕地終止租約與補償,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已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2. B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二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3. C耕地出租人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4. D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正解 D —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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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平均地權條例》第 76 條的出租耕地終止租約事由,以及同條例第 77 條的補償標準。

正解理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6 條第一項,「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本選項與該項逐字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第一項應補償的是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已收穫的農作改良物已歸承租人取得,不在補償之列。
  2. B敘述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76 條第二項為「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期間是一年而非二年。
  3. C敘述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第一項的補償額,是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再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計算,並非公告土地現值直接取三分之一。
  4. D敘述正確。理由如上,該項是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的法定事由。

記憶點

編為建築用地才能終止租約,補償要先扣預計土地增值稅再取三分之一,收回後一年不建照價收買。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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