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之規定,其處理程序何者正確?
- A經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 B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 5 年者,於標售後以 5 年為限
- C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 15 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 D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 10 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正解 B — 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 5 年者,於標售後以 5 年為限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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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73-1 條,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的公告、列冊管理與標售程序。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73-1 條第二項後段,「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本選項與該項後段一致,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土地法》第 73-1 條第一項是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並非六個月。
- B敘述正確。理由如上,占有權喪失與租賃期間以五年為限,都規定在該條第二項後段。
- C敘述錯誤。《土地法》第 73-1 條第四項為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十五年是同條第二項的列冊管理期間,兩個數字不可互換。
- D敘述錯誤。《土地法》第 73-1 條第三項規定標售前應公告「三十日」;十日是該項但書所定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即視為放棄的期間。
記憶點
逾一年未辦繼承,公告三個月、列冊十五年、標售前公告三十日、價款專戶十年歸國庫。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