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幾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 A10 日
- B20 日
- C30 日
- D40 日
正解 C — 30 日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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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與移轉登記的法定期限。
正解理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一項,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十日不是本條期限。《土地法》第 104 條第二項的十日,指的是基地或房屋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即視為放棄優先權,與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無關。
- B錯誤。二十日不是本條期限。《土地稅法》第 49 條第二項的二十日,指的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並填發稅單期間的延長上限。
- C正確。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一項的三十日相符。
- D錯誤。四十日不是本條期限。《平均地權條例》第 28 條照價收買程序中的期間為受通知人繳交書狀證件的五十日與政府給付地價補償費的三十日,亦無四十日的設計。
記憶點
訂約日起三十日內,共同申請移轉登記並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