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下列何者正確?
- A依提存法提存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國庫設立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 B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補償費發給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
- C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
- D已依規定繳存專戶保管之徵收補償費,自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
正解 C — 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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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的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包含存入方式、期間起算、利息與歸屬國庫。
正解理由
《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第二項明定「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保管期間所生利息歸屬應受補償人,主管機關按實收利息照付。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第一項就保管專戶明文「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處理方式是存入國庫設立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不是依提存法辦理提存。
- B《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第一項的期間為「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起算日是屆滿之次日,本項寫成屆滿之日起,與條文不符。
- C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第二項相符,且同條第三項另定未受領補償費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 D逾十五年未領取歸屬國庫,其十五年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6 條第一項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算,不是自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算。
記憶點
專戶不提存、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存入、利息照付、通知送達起十五年歸國庫。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