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時,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應撤銷徵收
- B應廢止徵收
- C土地所有權人得行使收回權
- D應舉行聽證
正解 B — 應廢止徵收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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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所定撤銷徵收與廢止徵收的事由分界。
正解理由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二項第二款明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者,應廢止徵收。本題情境正是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改變,法律效果即為應廢止徵收。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應撤銷徵收的事由,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一項僅有兩款: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以及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本題情形不在其中。
- B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形完全相符。
- C收回權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一項,須有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等三款情形之一,並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申請,與本題所問的徵收處分效果不是同一制度。
- D聽證見《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三項,適用於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而有爭議者,屬申請徵收前的程序。
記憶點
作業錯誤、都計已定他法開發是撤銷;工程變更設計、事業改變、已無徵收必要是廢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