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列冊管理達多久後,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該土地應如何處理?

  1. A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由財務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2. B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由地政機關公開標售
  3. C列冊管理期間為 20 年,由法院公開拍賣
  4. D列冊管理期間為 20 年,逕登記為國有土地

正解 A — 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由財務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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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對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的列冊管理期間,以及期滿後的處理方式。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73-1 條第一項,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同條第二項明定「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期間是十五年,標售由國有財產機關辦理,地政機關只負責移送清冊,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列冊管理十五年、由國有財產機關公開標售,與該條第二項所定相符,為正確敘述。
  2. B期間十五年雖然對,但把標售主體寫成地政機關;依該條,地政機關的角色是移送清冊,標售不是由它辦理。
  3. C期間二十年與該條的十五年不符,處理方式寫成法院公開拍賣,也不是該條所定的程序。
  4. D期間二十年不合該條;登記為國有是依該條第五項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後的結果,不是列冊管理期滿的直接效果。

記憶點

未辦繼承登記背成「一年公告、三個月補辦、十五年列冊、期滿移送標售」。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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