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管制規定,何者錯誤?
- A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 B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 C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 D地上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政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清除地上物或遷移,且不得請求補償
正解 D — 地上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政府認有必要時,得令其清除地上物或遷移,且不得請求補償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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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使用管制,以及既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時的處理與補償。
正解理由
依《都市計畫法》第 41 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政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且「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本項卻寫成不得請求補償,與條文明文相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第一項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 B敘述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明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 C敘述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第一項明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 D敘述錯誤,為本題所選。《都市計畫法》第 41 條就限期變更使用或遷移所生之損害設有補償機制,並非令其清除地上物或遷移而不予補償。
記憶點
保留地未取得前可臨時建築、可續為原用、可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被令變更或遷移時,法律給的是補償。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