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單選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五公畝部分
- B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十公畝部分
- C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
- D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次為限
正解 C —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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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千分之二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包括面積上限、國民住宅與勞工宿舍之適用時點及「一處」之限制。
正解理由
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二項,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千分之二稅率計徵。選項 C 之敘述與此規定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面積錯誤: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一款,優惠以「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為限,不是五公畝。
- B面積錯誤: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非都市土地以「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為限,不是十公畝。
- C正確,即《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二項就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適用千分之二稅率之規定。
- D用語錯誤: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三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並非「一次」為限;「一次為限」是《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四項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按百分之十稅率課土地增值稅之限制,兩者不可互換。
記憶點
地價稅自宅優惠記「三公畝、七公畝、千分之二、一處為限」;土地增值稅的自宅優惠才是「一次為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