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有關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時機,下列何者正確?
- A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未達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八十時
- B荒地限期使用並經加徵荒地稅滿 2 年後仍不使用者
- C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為其百分之二十以內增減之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價收買
- D私有土地超過最高限額限期 1 年未出售或使用者
正解 C —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為其百分之二十以內增減之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價收買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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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照價收買的法定發動時機,以及各該時機所繫的門檻數值與期間。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156 條,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所有權時應同時申報地價,但僅得為標準地價百分之二十以內之增減;同法第 157 條接續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依前條為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兩條相扣,正是所有權人受百分之二十增減幅度限制而無從申報時的收買聲請途徑,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該項門檻的比較基準是公告地價,並非公告現值。
- B依《土地稅法》第 22-1 條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26-1 條,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通知限期使用而逾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須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始得照價收買。
- C正確。此即《土地法》第 156 條與第 157 條所定,因申報地價受標準地價百分之二十增減幅度限制而生的照價收買聲請權。
- D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2 條,超額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始得予照價收買,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記憶點
申報地價差二成、荒地稅滿三年、超額土地二年,三個門檻各繫各的數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