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甲有 A 地,乙有 B 地,二地相鄰,因地界不規則,雙方為建屋方便,故約定將相鄰部分的界址取直,因而逾越原界址的土地,均同意對方建屋,但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甲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目前實務上認為該界址取直的約定得予以登記
  2. B最高法院決議認為本件有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規定之適用
  3. C最高法院決議認為該等土地之約定交互使用是使用借貸
  4. D最高法院決議認為丙不能主張乙係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還地

正解 D — 最高法院決議認為丙不能主張乙係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還地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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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相鄰兩地所有權人約定將界址取直、互相同意對方逾界建屋而未辦移轉登記時,該約定的性質及其對土地受讓人的效力。

正解理由

界址取直的合意並未使所有權範圍發生變動,性質上是兩地所有權人互相容忍對方使用逾越界址部分的債之約定;乙占用逾界部分既有甲之同意,即非無權占有,最高法院決議認為受讓 A 地之丙承受此一使用狀態,不得主張乙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還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此種約定僅生債之效力,土地標示與所有權範圍並未因此改變,登記實務上不能憑當事人的取直合意辦理登記,本項錯誤。
  2. B越界建築規定處理的是一方逾越疆界建築房屋、鄰地所有人知情而不即提出異議的情形;本件是雙方事前合意交互使用,並非誤逾疆界,最高法院決議並未認為有該規定之適用,本項錯誤。
  3. C使用借貸是一方無償將物交付他方使用;本件則是兩地所有權人各自提供逾界部分供對方建屋,具有相互為對待給付的交互關係,最高法院決議並未將其定性為使用借貸,本項錯誤。
  4. D乙之占用有甲之約定為據,非無權占有;丙受讓 A 地後承受該狀態,不得請求拆屋還地,本項正確。

記憶點

互相讓地建屋是交互使用的債之約定,既非越界建築,也非使用借貸,更登記不上去。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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