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繳納登記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由權利人與義務人雙方共同按公告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 B由權利人按公告現值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登記費
- C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 D由義務人按公告現值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登記費
正解 C — 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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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就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所定的登記費繳納義務人、計費基準與費率三個要素。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76 條第一項明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三個要素分別是:繳納人為權利人、計費基準為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費率為千分之一,三者同時相符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繳納人與基準俱錯:第 76 條第一項課予義務的只有權利人,並非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負擔,基準亦為申報地價而非公告地價。
- B基準與費率錯:千分之二是同法第 65 條土地總登記的費率,且該條的基準同為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不是公告現值。
- C與第 76 條第一項文字相符,為正解。
- D繳納人、基準、費率三者全錯,義務人並非登記費的繳納主體。
記憶點
總登記千分之二、變更登記千分之一,都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繳納;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外免納登記費。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