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有關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土地所有權人發生界址爭議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 B土地所有權人不服界址爭議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三十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C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時,得於重測結果公告期滿三十日內聲請複丈
- D重測結果未經聲請複丈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更正登記
正解 A — 土地所有權人發生界址爭議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的界址爭議處理與複丈聲請期間,見《土地法》第 46-2 條、第 46-3 條與第 59 條第二項。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46-2 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同法第 59 條第二項明定「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界址爭議的第一關即為地政機關調處,敘述與條文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與第 46-2 條第二項準用第 59 條第二項的調處機制相符,為正解。
- B期間寫錯:不服調處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的期間為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不是三十日內。
- C時點寫錯:同法第 46-3 條第二項為「得於公告期間內」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公告期間依同條第一項為三十日,並非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
- D登記種類寫錯:同條第三項規定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記憶點
界址爭議走調處、十五日起訴;測量結果有誤在三十日公告期間內聲請複丈,期滿即辦標示變更登記。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