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下列有關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處理方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於繼承開始之日起逾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一個月內聲請登記
  2. B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為十年
  3. C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逾期仍未辦繼承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開標售時,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未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4. D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於經公開標售之價款儲存設立在國庫專戶時,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申請領取

正解 D —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於經公開標售之價款儲存設立在國庫專戶時,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申請領取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公告期間、列冊管理年限、標售後的租賃效力與價款歸屬,全部集中在《土地法》第 73-1 條。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73-1 條第四項,「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價款進入國庫專戶之後,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申請領取正是條文明定的處理方式,須逾十年無人申請提領才發生歸屬國庫的效果,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土地法》第 73-1 條第一項的起算門檻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本項寫成逾六個月未辦、公告一個月內聲請,起算期間與聲請期間兩個數字都與條文不合。
  2. B《土地法》第 73-1 條第二項明定「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本項寫十年,短少五年。
  3. C《土地法》第 73-1 條第二項後段為「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本項把要件倒過來寫成「未超過五年者」;受五年上限拘束的是超過五年的長期租約,租期未超過五年者本無須再設限。
  4. D與《土地法》第 73-1 條第四項前段相符,價款存入國庫專戶、繼承人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敘述正確。

記憶點

一年公告、三個月聲請、十五年列冊、專戶價款按應繼分領、逾十年不領才歸國庫。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同科相關題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1 題

→ 看完整「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歷屆題庫 · → 111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