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單選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多少為限?
- A百分之一
- B百分之二
- C百分之三
- D百分之五
正解 D — 百分之五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得抵繳土地移轉時應納的土地增值稅,但抵繳總額設有法定上限。
正解理由
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三項,「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但書所定的天花板就是百分之五,故選 D。
逐項排除
- A百分之一不是《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三項但書的數字;若上限真是百分之一,應繳增值稅新臺幣 1,000,000 元的案件最多只能抵掉 10,000 元,與條文允許的額度差了五倍。
- B百分之二容易與《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千分之二」的比率混淆,兩者一個是課徵稅率、一個是抵繳上限,分屬不同事項,本項並非第 31 條第三項但書所定比率。
- C百分之三在《土地稅法》第 31 條全條中並未出現,該條第三項但書只給了一個固定門檻,並沒有依持有年限或稅率級距浮動的百分之三。
- D與《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三項但書逐字相符;應繳增值稅新臺幣 1,000,000 元者,增繳地價稅最多可抵 50,000 元,本項正確。
記憶點
增繳的地價稅可以回頭抵增值稅,但抵到頂只有應繳增值稅總額的百分之五。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