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之預繳土地增值稅,下列何者正確?

  1. A典權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加計利息退還
  2. B典權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3. C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加計利息退還
  4. D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正解 D — 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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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預繳土地增值稅,回贖的主體是誰、退還是否加計利息。

正解理由

依《土地稅法》第 29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又依《土地稅法》第 5 條第一項第三款,土地設定典權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典人。回贖的人是出典人、退還方式是無息,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回贖之人並非典權人,且《土地稅法》第 29 條所定退還方式不加計利息,兩個要素都不合。
  2. B無息退還與《土地稅法》第 29 條相符,但回贖主體寫成典權人,與該條所定的出典人不同。
  3. C主體寫出典人固然正確,惟《土地稅法》第 29 條的文字是「應無息退還」,並無加計利息的規定。
  4. D正確。出典人回贖、原繳土地增值稅無息退還,兩個要素都與《土地稅法》第 29 條一致。

記憶點

典權:出典人先繳,回贖時原數退,不加利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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