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單選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 A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後,始行出售土地者
- B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後之餘額者
- C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於二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 D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正解 C — 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於二年內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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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稅法》第 35 條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要件組合。
正解理由
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第一項,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該項各款規定之一,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該項第三款即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土地稅法》第 35 條第二項的先購後售,限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選項寫成二年後,已逾該期限。
- B錯誤。《土地稅法》第 35 條第一項要扣除的是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不是房地交易所得稅。
- C正確。出售與重購的用途前後相同且落在二年期限內,合於《土地稅法》第 35 條第一項第三款。
- D錯誤。《土地稅法》第 35 條第三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記憶點
二年內重購、用途要對號、扣的是土地增值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