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陳先生在 110 年 10 月以 900 萬元出售其於 107 年以 700 萬元購入之房地產,110 年當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 800 萬元,陳先生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時,稽徵機關得以多少元計算其費用?
- A24 萬元
- B27 萬元
- C30 萬元
- D45 萬元
正解 B — 27 萬元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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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4-6 條所定未提示費用證明時的推計比率與金額上限。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6 條,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本件成交價額新臺幣 9,000,000 元按百分之三推計為新臺幣 270,000 元,未觸及三十萬元上限,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新臺幣 240,000 元是以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8,000,000 元按百分之三算出,基礎取錯,《所得稅法》第 14-6 條的基礎為成交價額。
- B正確。成交價額新臺幣 9,000,000 元乘以百分之三得新臺幣 270,000 元,低於三十萬元上限,可全額認列。
- C錯誤。新臺幣 300,000 元是《所得稅法》第 14-6 條的費用上限,本件推計數未達該上限,不得逕以上限充數。
- D錯誤。新臺幣 450,000 元係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五計得,比率取錯,《所得稅法》第 14-6 條所定比率為百分之三。
演算步驟
- 推計費用=成交價額×百分之三,上限新臺幣 300,000 元 → 新臺幣 9,000,000 元×3%=新臺幣 270,000 元 → 新臺幣 270,000 元未逾上限 → 推計費用新臺幣 270,000 元。
記憶點
未提示費用即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推計,天花板三十萬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