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其所得稅稅率為何?
- A百分之十
- B百分之十五
- C百分之二十
- D百分之二十五
正解 C — 百分之二十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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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下,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並於期限內完成銷售者,其交易所得之適用稅率。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六目,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百分之十為《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八目所定稅率,適用於符合同法第 4-5 條第一項第一款自住房屋、土地要件,且依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之部分,與合作興建之情形無關。
- B錯誤。百分之十五為《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稅率,適用於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並非本題合作興建之情形。
- C正確。《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六目明定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D錯誤。《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列境內居住個人之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十,並無百分之二十五之級距。
記憶點
個人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自土地取得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稅率鎖在百分之二十。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