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依契稅條例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乙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甲以外之歸屬權利人丙時,應由何人估價立契,在規定之期限申報契稅?又其契稅稅率為何?

  1. A由乙申報契稅,稅率為 6%
  2. B由乙申報契稅,稅率為 2%
  3. C由丙申報契稅,稅率為 6%
  4. D由甲申報契稅,稅率為 2%

正解 C — 由丙申報契稅,稅率為 6%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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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契稅條例》第 7-1 條所定信託不動產移轉予歸屬權利人時的申報義務人,以及贈與契稅的稅率。

正解理由

依《契稅條例》第 7-1 條,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本件歸屬權利人為丙,稅目為贈與契稅,而《契稅條例》第 3 條第四款明定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申報人寫成受託人乙,與《契稅條例》第 7-1 條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的規定不符,縱使稅率百分之六無誤,申報主體仍是錯的。
  2. B錯誤。申報主體與稅率兩處皆偏離條文,百分之二在《契稅條例》第 3 條是交換契稅與分割契稅的稅率,不是贈與契稅。
  3. C正確。由歸屬權利人丙估價立契申報,並按《契稅條例》第 3 條所定贈與契稅百分之六課徵。
  4. D錯誤。甲為委託人,並非《契稅條例》第 7-1 條所稱受移轉之歸屬權利人,且百分之二亦非贈與契稅稅率。

記憶點

信託財產歸屬到委託人以外的人,誰承受誰估價立契申報,稅目走贈與、稅率百分之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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