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平均地權條例第 74 條規定,依第 26 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下列何者是規範中的情形?
- A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 B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設定典權或設定不動產役權者
- C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農作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 D土地承典人或地役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正解 A — 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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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平均地權條例》第 74 條所列「限期建築之土地上另有他人利用關係」的三種情形,以及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的效果。
正解理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4 條,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而其第一款逐字即為「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與本選項文字完全一致,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出租、貸與、設有地上權三種利用關係,正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74 條第一款明文列舉者。
- B錯誤。典權與不動產役權均未列入《平均地權條例》第 74 條的三款之中,該條處理的是租賃、使用借貸與地上權。
- C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74 條第二款出租或貸與的標的是「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不在該款範圍。
- D錯誤。《平均地權條例》第 74 條第三款的主體是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承典人與役權人並非該款所稱之人。
記憶點
租、借、地上權三種關係,再加上建築改良物被出租或出借,才湊齊第 74 條的三款。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