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依契稅條例之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時,在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時,何種情形須課徵契稅?

  1. A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 B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歸屬人為第三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歸屬人間
  3. C因信託行為不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4. D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正解 B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歸屬人為第三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歸屬人間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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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信託在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何者不課徵契稅、何者須按贈與契稅申報,見《契稅條例》第 14-1 條與第 7-1 條。

正解理由

《契稅條例》第 14-1 條所列不課徵契稅的五款,都是財產終局歸屬並未落到委託人以外之人的移轉。B 項所述歸屬人為第三人、信託關係消滅時的移轉不在五款之列,且同條例第 7-1 條明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移轉,正是《契稅條例》第 14-1 條第一款所列不課徵契稅的情形。
  2. B歸屬人為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時,財產終局落到第三人手上,《契稅條例》第 7-1 條明定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屬須課徵的情形,為本題答案。
  3. C因信託行為不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移轉,屬《契稅條例》第 14-1 條第五款「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所列不課徵契稅的情形。
  4. D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之移轉,屬《契稅條例》第 14-1 條第二款所列不課徵契稅的情形。

記憶點

信託只是形式上換名字就不課徵,財產終局落到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就要按贈與契稅申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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