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實廣告之行為態樣?
- A甲公司在網頁宣稱驗屋人員有專業證照,惟該等證照並非與執行驗屋業務相關的證照
- B乙建商在廣告文宣傳單上,對於使用分區為科技商務專用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用語
- C丙仲介人員在公司窗戶上貼單,刊載多筆房屋賀成交資訊,惟部分成交紀錄並非均為該公司所成交
- D代銷業者刊登廣告招徠客人,對來購屋消費者表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房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正解 D — 代銷業者刊登廣告招徠客人,對來購屋消費者表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房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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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實廣告的規範射程,以及定型化契約審閱期不屬該條態樣。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法第 21 條第二項就該等事項設有例示,並以「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概括收尾,管的是對外表示的真實性。代銷業者要求先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涉及的是締約前審閱期間,屬《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第一項「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的問題,並非廣告內容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宣稱驗屋人員持有專業證照,實則證照與執行驗屋業務無關,屬對品質及具招徠效果事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落入《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
- B使用分區為科技商務專用區卻以一般住宅用語行銷,屬對用途為引人錯誤之表示,同受《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二項規範。
- C刊載賀成交資訊而部分成交紀錄非該公司所成交,屬對具招徠效果事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仍在《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射程。
- D爭點在審閱期而非廣告真偽,不屬《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行為態樣,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管「說得對不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的審閱期管「給不給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