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訪問交易之消費者,關於行使解除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1. A消費者行使解除權,唯有直接退回商品給企業經營者之方式
  2. B經企業經營者同意,可以用口頭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來解除契約
  3. C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且無庸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4. D消費者行使解除權的 7 天猶豫期,可以以特約排除猶豫期間

正解 C — 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且無庸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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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訪問交易消費者七日解除權的行使方式、費用負擔,以及以特約排除該期間之效力。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一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訪問交易並無該但書所指之合理例外,故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時既不必說明理由,也不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一項將退回商品與書面通知並列為兩種行使方式,並非只能直接退回商品。
  2. B錯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一項所定方式限於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口頭通知不在其中,縱經企業經營者同意,亦非法定之行使方法。
  3. C正確。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係《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一項的明文。
  4. D錯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五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故不得以特約排除七日期間。

記憶點

七日內、退貨或書面二擇一、不必說明理由也不必付錢;想用特約把猶豫期約掉,約定無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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