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甲在公寓大廈 1 樓開店營業,向管理委員會表示想要於該大樓 1、2 樓外牆設置廣告物,甲要取得何者之同意,才能設置廣告物?

  1. A管理委員會開會同意
  2. B管理委員會會議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3. C2 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4.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及 1 樓、2 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正解 D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及 1 樓、2 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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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外牆面設置廣告物之同意要件,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加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一項,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之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並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同法第 33 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等類似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未依該款辦理之決議不生效力。甲於 1、2 樓外牆設置廣告物,須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取得 1 樓與 2 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管理委員會開會不能取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2. B縱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仍欠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第二款之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決議不生效力。
  3. C僅取得 2 樓同意,漏了廣告物所在的 1 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也欠缺會議決議。
  4. D正確。二層門檻同時具備,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一項與第 33 條第二款。

記憶點

外牆廣告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打底,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點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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