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何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 A不動產經紀人
- B相對人
- C地政士
- D公司代表人
正解 B — 相對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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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簽訂契約書時不動產說明書的交付對象與簽章人。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一項,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同條第二項並規定該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相對人的簽章即是確認其已收受並知悉說明書內容,故選 B。
逐項排除
- A經紀人在本條的角色是交付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一項第五款固然要求不動產說明書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但那是文件製作階段的簽章,本題問的是簽約時交付後在說明書上簽章之人,並非經紀人。
- B相對人即與委託人交易的一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一項明文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為本題應選項。
- C地政士並非本條的簽章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一項未將此項義務課予地政士。
- D公司代表人同樣不是本條的簽章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一項所定文件的簽章人是經紀業指派的經紀人,也不是公司代表人。
記憶點
解說前委託人先簽、文件製作經紀人簽、簽約交付時相對人簽。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