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定義何者錯誤?
- A競爭指一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 B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 C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 D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正解 A — 競爭指一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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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總則的名詞定義,特別是「競爭」這個定義的主體數量要件。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4 條,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競爭以二以上事業相互爭取交易機會為前提,本選項把主體寫成一以上事業,與該條的數量要件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定義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4 條的主體是二以上事業,不是一以上事業;單一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時,適用的是同法第 7 條的獨占定義,為本題應選項。
- B定義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 C定義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 D定義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2 條第二項規定,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記憶點
競爭要二以上事業對打,只有一家在場時談的是獨占而不是競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