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甲建商為廣告主,委託乙廣告代理業製作廣告,請來丙明星擔任廣告薦證者,在丁廣告媒體業之電子媒體刊登引人錯誤之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乙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甲建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甲建商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 C丙明星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乙廣告代理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丁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與甲建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C — 丙明星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乙廣告代理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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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實廣告的連帶責任分配,關鍵在三種輔助角色各與何人連帶。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三者均各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對象一律指向廣告主,本題廣告主為甲建商,本選項卻寫成丙與乙廣告代理業連帶,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乙為廣告代理業,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於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引人錯誤之廣告者,與廣告主甲建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敘述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 C敘述錯誤。丙為廣告薦證者,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應與廣告主甲建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非與乙廣告代理業連帶,為本題應選項。
- D敘述正確。丁為廣告媒體業,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五項明知或可得而知所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刊載者,與廣告主甲建商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記憶點
代理、媒體、薦證三者的連帶對象,一律指向廣告主。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