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主管機關收到對於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檢舉,而發動調查得進行之程序敘述,何者錯誤?
- A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 B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 C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 D因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
正解 D — 因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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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後得進行的調查程序,與法院在損害賠償訴訟中權限之區分。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其得進行的程序見同法第 27 條第一項三款,即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本選項所述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依同法第 31 條第一項是法院因被害人之請求所為,屬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的裁判權限,不在調查程序之列,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屬調查程序。《公平交易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主管機關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 B屬調查程序。《公平交易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主管機關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 C屬調查程序。《公平交易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 D不屬調查程序。依《公平交易法》第 31 條第一項,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是法院因被害人之請求、就事業之故意行為所為,且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為本題應選項。
記憶點
調查權在公平交易委員會,加重賠償的決定權在法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