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有關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者,即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2. B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者,即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3. C取得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訓練不得少於二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
  4. D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因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而被撤銷者,於原因消滅後,得重新請領證明

正解 D —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因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而被撤銷者,於原因消滅後,得重新請領證明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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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經紀營業員的積極資格(訓練合格或考試及格+登錄+領有證明)、訓練時數與證明效期,以及消極資格消滅後可否重新請領。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4 條第三項,有同條例第 6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或證明;其中同條例第 6 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構成要件是「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一旦復權,該款要件即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屬不得充任之人,自得依同條例第 13 條第二項重新登錄並領有證明,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二項要求訓練合格後,仍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始得充任,僅訓練合格尚不足。
  2. B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二項對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的要求相同,仍須完成登錄並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3. C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三項規定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重新辦理登錄,題述把資格訓練時數寫成二十個小時。
  4. D正確。該款以「尚未復權」為要件,屬狀態性的消極資格,原因消滅後得重新請領證明。

記憶點

資格訓練三十小時、期滿補訓二十小時、證明效期四年;破產復權即可回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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