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甲建商於預售屋銷售廣告單中表示:「現場簽約,贈送德國進口高級廚衛設備」。首次購屋者乙於建商接待中心看完樣品屋後,隨即與銷售人員丙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惟交屋時,始發現建商所贈送者,係國產中等品質設備,與廣告內容不符。就此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廣告係要約引誘,對甲並不具拘束力
  2. B廣告內容若未經甲、乙合意成為個別磋商條款,並訂入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對甲不生效力
  3. C廣告內容即為契約內容,於契約成立後,甲應確實履行
  4. D甲得以廣告內容係媒體經營者所為,未註記其公司名稱,主張免除履約責任

正解 C — 廣告內容即為契約內容,於契約成立後,甲應確實履行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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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預售屋廣告內容與契約內容的關係,以及廣告與事實不符時建商的履行責任。

正解理由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甲於銷售廣告單表示現場簽約贈送德國進口高級廚衛設備,該廣告內容即形成甲對乙所負義務的最低標準,交屋時提供國產中等品質設備顯未達此標準,甲仍應依廣告內容確實履行,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廣告在《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下對企業經營者具有拘束力,不能以其僅為要約引誘為由脫免履行義務。
  2. B錯誤。《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第二項所定履行義務,不以廣告內容經雙方合意成為個別磋商條款並訂入契約為前提。
  3. C正確。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正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第二項的規定。
  4. D錯誤。《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第一項是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時,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屬責任加重而非建商的免責事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二項、第三項亦要求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記憶點

廣告即契約內容;媒體連帶是多一個人賠,不是少一個人賠。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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