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不動產業者因炒作房地產所涉及之不實廣告、不當銷售行為,下列何者非屬內政部主管法規所及,應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 A散布不實成交價格、市場成交行情、銷售量,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 B違規潛銷預售屋(未領得建造執照即廣告銷售)
- C利用人頭排隊、假客戶付訂金、簽訂虛假購屋預約單或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 D對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內容之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
正解 D — 對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內容之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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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炒作行為的分工管轄——哪些態樣落在內政部主管的《平均地權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哪些回到《公平交易法》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第四項並定明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而依同法第 6 條第一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之廣告不實,並非內政部主管法規所列的炒作態樣,而是廣告不實的一般規定,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屬內政部主管法規所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47-5 條第一項第一款禁止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 B屬內政部主管法規所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 C屬內政部主管法規所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47-5 條第一項第二款禁止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 D即為所問。廣告內容涉及服務品質與企業形象,屬《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該法辦理。
記憶點
價格資訊與交易表象歸內政部炒作專條,廣告本身的真假歸公平交易委員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