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公平交易法原則禁止事業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不動產經紀業者相互間之何種聯合行為應予以禁止,不在得申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之列?

  1. A共同劃分經營區域、共同劃分交易對象
  2. B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3. C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4. D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正解 A — 共同劃分經營區域、共同劃分交易對象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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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的原則禁止與例外許可,哪些態樣連申請許可的資格都沒有。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一項本文,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書以八款列舉得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的例外,分別是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分別作專業發展、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因經濟不景氣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增進中小企業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以及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共同劃分經營區域與交易對象不在八款之列,且依同法第 14 條第一項,共同決定交易對象、交易地區而足以影響市場功能者即屬聯合行為,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應予禁止。劃分經營區域即瓜分市場,劃分交易對象即分配客戶,《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第一項八款均未涵蓋,不得申請許可。
  2. B得申請許可,對應該條項第一款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3. C得申請許可,對應該條項第三款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4. D得申請許可,對應該條項第八款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記憶點

八款例外都在把餅做大,劃分區域與客戶是把餅分掉,連申請的門都沒有。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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