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不動產經紀業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一定之文件。請問下列選項何者並非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的文件?
- A經紀業許可文件
- B不動產說明書
- C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 D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正解 B — 不動產說明書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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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的文件範圍。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8 條,「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再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0 條,「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不動產說明書不在這兩條的揭示範圍內,它的義務型態是簽章、解說與交付,故選 B。
逐項排除
- A經紀業許可文件即《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8 條所稱之許可文件,屬應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者。
- B不動產說明書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一項第五款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依同條例第 23 條於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並依同條例第 24 條於簽約時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簽章,均非揭示,本項即為所問。
- C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8 條明定應連同證照、許可文件一併揭示者。
- D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0 條明定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者。
記憶點
牆上掛的是證照、許可文件、經紀人證書與報酬標準;說明書是給人簽、對人解說、交到相對人手上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