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該契約書應載明之事項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 A頭期款
- B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 C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 D利率
正解 B — 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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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的書面要式與三款應載明事項。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第 1 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同條第 2 項明定契約書應載明頭期款,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以及利率三款。(B) 所述的保留變更權或解釋權不在這三款之列,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頭期款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應載明事項。
- B「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3 項第 1 款所舉不得記載事項的類型,性質上屬於被禁止寫入定型化契約的條款,自然不會是分期付款契約書應載明之事項,為本題答案。
- C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應載明事項,功能在讓消費者看見分期所付出的代價。
- D利率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應載明事項;企業經營者未依規定記載利率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第 3 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記憶點
分期付款契約書三要素是「頭期款、差額、利率」,漏寫利率法律自動補上週年百分之五。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