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中央主管機關得擬訂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下列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2. B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3. C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4. D不得記載事項得包括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正解 D — 不得記載事項得包括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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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範圍與效力。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2 項,應記載事項之內容得包括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以及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明列為應記載事項,並非同條第 3 項的不得記載事項,(D) 的敘述與條文方向相反,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5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2. B敘述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3. C敘述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6 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4. D敘述錯誤。《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3 項所定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得包括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以及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並不包含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為本題答案。

記憶點

履約擔保是保護消費者的東西,只會被要求「一定要寫」,不會被列為「不准寫」。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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