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關於經營仲介業務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審查後即得經營仲介業務
  2. B以商號之型態辦理登記後,即得開始經營仲介業務
  3. C所僱用的經紀人員可以用個人名義執行不動產買賣
  4. D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應以公司型態辦理登記

正解 D — 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應以公司型態辦理登記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經營仲介業務的設立程序,以及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的組織型態限制。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 條第一項,「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國內業務可用公司或商號,國外業務則被限縮到公司型態一種,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 條第一項,許可之後還要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同條例第 7 條第一項更要求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僅經審查許可並不能開業。
  2. B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5 條第一項,登記之前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且依同條例第 7 條第一項、第三項,還要加入同業公會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只辦妥商號登記不足以開始營業。
  3. C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6 條,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以個人名義執行不動產買賣並非條文允許的例外。
  4. D條文明定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商號型態不得為之,本項正確。

記憶點

國內公司商號都行,跨出國門只准公司。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同科相關題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13 題

→ 看完整「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 · → 114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