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單選
有關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擬定與公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由內政部擬定相關規範,並向行政院報請核定公告
- B由消費者保護處擬定相關規範,並向行政院報請核定公告
- C由法務部擬定相關規範,並向司法院報請核定公告
- D由仲介業全聯會擬定相關規範,並向司法院報請核定公告
正解 A — 由內政部擬定相關規範,並向行政院報請核定公告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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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誰擬定、又要向誰報請核定公告。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動產經紀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至於公告程序,《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兩條合看,規範內容由內政部擬定,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擬定者為內政部、核定並公告者為行政院,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三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一項的分工完全相符。
- B消費者保護處並非不動產經紀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一項,擬訂權屬於該特定行業的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擔任的是核定角色,本項把兩者顛倒。
- C法務部並非不動產經紀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一項,核定後公告者是行政院,不是司法院。
- D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7 條第六項,全國聯合會的權限是訂立經紀業倫理規範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無擬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權,核定機關亦非司法院。
記憶點
內容內政部擬、核定公告在行政院,與司法院無關。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