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當事人對主管機關依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應如何處理?
- A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 B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 C對主管機關提出民事訴訟
- D直接適用國家賠償程序
正解 A — 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對《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所為處分或決定不服時,應循何種行政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48 條第一項,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同條第二項則僅就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規定依訴願法規定終結。換言之,現行制度已把訴願階段自本法的救濟流程移除,不服處分者逕行進入行政訴訟,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公平交易法》第 48 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為本題應選項。
- B錯誤。依《公平交易法》第 48 條第二項,依訴願法終結的只有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其後所為之處分不再經訴願階段。
- C錯誤。依《公平交易法》第 6 條第一項,本法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其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屬公權力行政行為,爭訟循同法第 48 條第一項的行政訴訟程序,而非對主管機關提起民事訴訟。
- D錯誤。國家賠償是就違法侵害人民權利之損害為填補,並非對處分本身表示不服的救濟途徑,《公平交易法》第 48 條第一項所指的也不是這個程序。
記憶點
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處分,跳過訴願直接進行政訴訟。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