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關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書載明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 B企業經營者未於契約書記載總價款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 C企業經營者未於契約書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總價款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 D企業經營者未於契約書記載利率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正解 A — 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書載明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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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的應記載事項,以及漏未記載時的兩種不同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第 1 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第 2 項規定契約書應載明三款事項:頭期款、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利率。選項所述正是第 2 項第 2 款的內容,故選 A。
逐項排除
- A與《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2 款「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相符,屬法定應記載事項。
- B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第 4 項,企業經營者違反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並非不負現金交易價格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以外之價款。
- C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第 3 項,未依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基準不是總價款,比率也不是百分之六。
- D未記載利率的效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第 3 項是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仍須給付;免除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的效果,依同條第 4 項是漏載頭期款或總價款差額時才發生。
記憶點
三要記載:頭期款、差額、利率;漏利率按現金價年息百分之五,漏頭期款或差額只付現金交易價格。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