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有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設置,下列何者錯誤?
- A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 B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由公庫代為撥付
- C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 D公共基金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正解 B — 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由公庫代為撥付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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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公共基金的提列來源、公庫代收與撥付時點,以及專戶儲存與信託運用。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至於撥付,須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才由公庫代為撥付。(B) 把撥付時點寫成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與條文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 B錯誤。提出公庫代收證明的時點雖然正確,但撥付要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是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點交後報備,不是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
- C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明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 D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後段明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記憶點
申請使用執照時先繳證明,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點交報備後,公庫才撥款。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